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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微: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立破并举

发布时间:2022-09-05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重大背景下,面向新阶段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市场体系建设做出了新的全面部署,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统一市场,是指在一国(区域)范围内,基于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形成的各地区市场相互开放、规则统一、公平竞争、循环畅通的一系列市场制度安排。核心是解决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在完善的统一市场中,市场壁垒基本消除,企业可以自主经营、平等竞争,消费者可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市场机制能够在一国乃至更大的范围内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快建设统一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持续深化,我国市场发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封闭到开放的一系列重要转变,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现代市场体系初步确立,统一市场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统一市场建设更加注重市场体系完善和制度建设,市场体系发展成效明显,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了市场体系从初级向现代的新飞跃。市场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已进入全球市场大国行列;市场供给极大丰富,市场动态平衡和供过于求已经成为市场常态;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数量巨大,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市场竞争格局;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金融、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体系加快发展;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了多样化的新型开放平台;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市场创新动力日益强劲;市场发展日益规范化、法治化,建立了与市场体系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

  但我国市场大而不强,市场体系仍然存在制度规则不够统一、要素资源流动不畅、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突出问题。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相比,我国统一市场建设仍存在不小差距,面临艰巨任务,相关体制机制障碍亟待破除。

  针对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和我国统一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结合,坚持立破并举和分类施策,通过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堵点,促进商品和要素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立破并举,从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到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再到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等方面加快改革创新。

  在“立”的方面,主要的改革重点有:要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提升全国互通互认互用效力;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要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在“破”的方面,要突出“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重点有:提出要着力强化反垄断,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以及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做法,其中明确12项不得从事的行为。

  同时需要分类施策,建设高标准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统筹协调,营造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环境;加强引导和监督评估,创新探索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工具。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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