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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抓战“疫”,一手抓服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的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2

(吕红兵、刘维、朱奕奕中国并购公会副会长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国浩律师特别是党员律师,认真学习、深刻体会、贯彻落实,一手抓战“疫”、一手抓服务,正在努力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律师应尽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同全国人民一样,一方面我们律师的防疫抗疫工作不可松懈,要严格遵守当地政府规定,遵循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的通知》的要求,一时一刻不能放松,一丝一毫不能马虎,要严防大堤溃于蚁穴,必须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与此同时,按照总书记一手抓防疫抗疫、一手抓“改革开放稳定”的精神,“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打好抗疫“阻击战”的同时,为经济“保卫战”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在此过程中,为企业复工、恢复生产并正常运行,尤其是为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及时、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乃当务之急。我们要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主动了解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多行“雪中送炭”之举,对企业法律方面的“燃眉之急”千方百计予以回应并解决,特别是对企业劳动用工、扩大产能、强化营销、财税支持、社会保障、融资并购、破产重整、争议解决等环节的法律服务予以重点关注。在工作方式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居家办公与单位值班相结合,远程办公与现场工作相匹配,外聘律师与内部法务相对接,以昂扬向上的精神、认真细致的态度、为国分忧的情怀,开展好当前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通过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为我国经济恢复与发展“保卫战”再立新功,并尽量降低因疫情给律师业务发展而产生的影响。

  “春风杨柳万千条,六亿人民尽舜尧。”在非常的时期,我们律师应该以非常的方式,提供非常的服务,作出非常的贡献。尤其应该以“实体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复工复产”为核心服务内容,做好律师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具体而言:

  1.为企业劳动用工提供法律服务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复工用工的特殊性,为企业提供关于复工最新政策研究的支持,并协助企业完善运营及管理制度,使之切实执行,达到政府规定的复工条件;协助企业制作并申报复工申请相关备案材料;协助企业依法制定适用于疫情时期的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劳务合同条款、员工工作条件与保障物品要求等,切实保障员工权益;协助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尤其是传染病防治法对企业职责与个人义务的合规管理;协助企业建立员工依政府部门规定披露身体情况、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制度,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突发事件应对及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的专项培训,协助企业对员工重点进行疫情防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宣传教育;调处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努力做到矛盾不出门、纠纷就地决等等。

  为企业扩大产能,特别是为各类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提供法律服务;为各类生产企业扩大产能采购设备、原材料尤其是跨境采购把好合同关,推进企业“复工”并切实“复产”;为有条件的企业转产各类紧缺应急物资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企业完成相关生产许可等必要的申请手续;推进企业加强产业链协作,为上下游企业及各类所有制企业互助共济,包括合资合作、托管经营、承包租赁等提供法律支持;为企业研发,尤其是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提供知识产权申请以及后续的许可、转让等法律服务等等。

  2.为企业强化营销提供法律服务

  协助企业解决因疫情无法进行原定线下营销活动而产生的纠纷;协助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线上营销活动,为企业在线谈判、签订合同、尽责调查、履行协议等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商标、商誉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特别是打击疫情期间的假冒伪劣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销尤其是防疫抗疫应急物资的销售在销售许可、市场价格、产品质量、销售渠道、政府采购、正当竞争等方面做好合规服务;引导企业在非常时期合理、合规、诚信营销,强化企业市场营销的规范化管理,避免利用疫情炒作、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等等。

  3.为企业获得财税支持提供法律服务

  为企业及员工解读财税部门颁布的疫情防控相关的减税降费政策,并与政府部门做好对接,使减税降费政策切实落地;协助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捐赠活动,使其依法依规获得国家有关疫情防控捐赠的税收优惠;畅通政府财税部门与企业的沟通渠道,并为企业申请财税支持提供合规法律服务等等。

  4.为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为企业及员工解读政府部门关于疫情期间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并与政府部门做好对接,使优惠政策切实落地;协助企业制定申请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限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报备手续;协助企业制定申请各类稳岗补贴(如培训费补贴)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畅通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渠道,为企业申请社保支持提供合规法律服务等等。

  5.为企业融资并购提供法律服务

  协助企业与相关主体沟通原有融资并购活动因疫情产生的争议,并争取以协商、调停方式解决纠纷;做好企业与金融机构沟通的桥梁,及时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法律审查意见等,协助企业取得金融机构优惠或专项贷款;为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疫区企业的申报发行上市及再融资、新三板挂牌等证券市场融资活动提供快速便捷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提供法律服务;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信贷做好与金融机构沟通工作,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为企业获得金融租赁公司有关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融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利用远程技术等手段,并与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机构通力合作,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渠道共享、技术共享,为企业并购活动在尽职调查、合同审查、商务谈判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精准化法律服务;主动了解企业在融资并购中的普遍性问题,并提炼政策性建议,向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等等。

  6.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对于已接管的破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做好企业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可以综合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远程办公系统等,全面推行破产案件的在线办理;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应妥善履行接管职责,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企业,应创造条件使其尽快复产;对已经同意自行经营管理的破产重整企业和正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应督促其严格按照政府有关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及时开展复工申请工作;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具有重整可能性的破产企业的资产保值工作,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努力提升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等等。

  7.为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服务

  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做好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和损失扩大;配合人民法院,通过在线审判平台以及互联网等电子手段进行诉讼工作,对于当事人确有特殊要求的,则切实维护其正当的诉求;与仲裁机构沟通,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手段进行网上仲裁解决争议;在诉讼与仲裁代理中,注重把调解工作挺在前面,依法、及时、高效地解决纠纷,并通过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办公平台,在线调停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推进调解解决讼争案件。

  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务过程中,针对外向型企业的特殊性,更应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与精准性。例如:为中国企业提供并解读合作伙伴、合同相对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针对中国目前疫情所采取的相关人员及物资出入境、海关监管、检验检疫、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措施,向企业分析因此而增加的相关政策性、法律性的成本与风险,指导企业客观面对、依法应对;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海外网络优势及与海外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络机制,了解并把握中国企业合作伙伴、合同相对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台的、在其境内实施的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性、应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措施,指导提高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可预见性,并提供相关法律对策和律师建议,协助企业做好有效应对方案;对企业的外籍高管人员以及聘请的外籍员工,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依据法律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合作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切实解决其困难,保障其在企业以及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对于中国企业的境外合作伙伴、合同相对方对中国政府防疫抗疫采取的应急手段、应对措施有异疑或有疑虑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规定,进行释法说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律师意见;对因中国企业由于疫情发生而出现的合同履行延迟、履行不能等引发的已经违约或潜在违约事项,依据中国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积极联系我国贸促机构出具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向境外合作伙伴、合同相对方出具法律意见,避免或降低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对于中国企业的境外合作伙伴、合同相对方依法依约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协助中国企业与对方沟通协商,出具律师函,督促对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与中国企业共度难关;强化为企业提供有关跨境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国际仲裁、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国际条约的法律咨询,特别是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有关卫生、医疗、防疫方面的国际条约的法律帮助,为中国企业开展外向性经济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推进,提供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对于中国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合同相对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协助中国企业与对方当事人交流磋商,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案件,主动积极与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协商协调,在提交证据、进行答辩、开庭审理等时效性及程序性方面尽力维护中国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俏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中国律师无须扬鞭,自奋疾蹄,一定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为决胜疫情、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作出不懈的努力与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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