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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三、四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主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3

全联厅字〔201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继续深化理想信念教育,促进工商联事业不断发展,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在今年上半年成功举办第一、二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主题培训班”的基础上,定于今年下半年继续举办第三、四期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每期授课3天。第三期时间安排:826(星期二)报到,27日上午开班,29日(星期五)下午结业(15:00结束)。

第四期时间安排:916(星期二)报到,17日上午开班,19日(星期五)下午结业(15:00结束)。

地点:北京会议中心九楼(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前台电话01084901668

二、培训对象

第三期:全国工商联十一届企业家执委、常委和省级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重点是2013年以来未参加过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共同举办的培训班的同志);具有代表性的新生代企业家。

第四期:省级工商联专职副主席(含局级干部)和副省级城市工商联主席、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重点是2012年以来未参加过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共同举办的培训班的同志);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工商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培训主题和目的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题,聚焦“信念、信任、信心、信誉”教育,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战略以及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工商联工作等的学习和研讨,引导学员深刻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质,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积极投身改革伟大实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培训内容

坚持创新理念、高端设计、名师授课,务求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班共设置3个教学板块:一是课堂教学。重点讲授全面深化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当前国际形势热点透视和国内宏观经济走势分析;当前民营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互联网经济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影响等精品课程。二是分组讨论交流。三是设立学员讲坛(每组选出1名代表发言,介绍学习体会,交流学习成果)。

五、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和食宿费用由全国工商联统一支付,往返交通费、通讯费、上网费、康乐费等由学员承担。

六、报名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按照本通知下达的每期须参训名额,统一填报学员参加第三、四期培训班回执;全国工商联直属会员和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会长中的执委、常委,直接向全国工商联报名。请各省级工商联812之前,将两期培训班报名回执发传真或电子邮件至全国工商联宣教部培训处。

请各省级工商联高度重视,按照下达的任务,精心组织,并要求学员统筹安排好日程,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培训期间,全国工商联对学员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通报学员参训情况。

七、有关事项

1.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学员赠送礼品和宴请。

2.请学员自备本和笔。

3.未安排接送站,请学员自行前往报到。

4.请班委会成员(小组召集人)于报到当日1900前报到,20:00参加班委会会议。  

报名联系人:王凌燕    李兵书

电话:010-5805088758050886  

传真:010-58050889

手机:13718500616    13910573509

邮箱:qlxjbpxc@126.com

 

附件:1.第三、四期培训班参训学员名额分配表

2.回执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14725

 附件1

第三、四期培训班参训学员名额分配表

 

   

第三期(人)

第四期(人)

A

B

C

D

北京

4

4

2

3

天津

4

3

1

3

河北

4

2

1

3

山西

4

2

1

3

内蒙古

4

2

1

3

辽宁

4

2

6

7(含大连、沈阳各2

吉林

4

2

2

5(含长春2

黑龙江

4

2

2

5(含哈尔滨2

上海

4

3

1

3

江苏

4

4

1

5(含南京2

浙江

4

4

2

7(含杭州、宁波各2

安徽

4

2

1

3

福建

4

3

2

5(含厦门2

江西

4

2

1

3

山东

4

3

6

7(含济南、青岛各2

河南

4

2

1

3

湖北

4

2

2

5(含武汉2

说明:A-指全国工商联执常委和省级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B-指具有代表性的新生代企业家;C-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工商联专职会领导;D-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工商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四期培训班参训学员名额分配表

 

   

第三期(人)

第四期(人)

A

B

C

D

湖南

4

2

4

3

广东

4

4

3

7(含广州、深圳各2

广西

4

2

1

3

海南

3

2

1

3

重庆

4

4

1

3

四川

4

3

1

5(含成都2

贵州

3

2

1

3

云南

3

2

1

3

西藏

3

1

2

3

陕西

3

2

3

5(含西安2

甘肃

4

1

1

3

青海

4

1

1

3

宁夏

4

1

1

3

新疆

4

1

3

3

兵团

3

1

1

3

直属会员

4

5

 

 

直属商会

4

5

 

 

说明:A-指全国工商联执常委和省级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B-指具有代表性的新生代企业家;C-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工商联专职会领导;D-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工商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附件2

  

第三期培训班回执

  区:               联系人及电话:

姓名

 

单位职务

 

性别

 

民族

 

电话

 

邮箱

 

手机

 

备注

 

 

第四期培训班回执

  区:              联系人及电话:

姓名

 

单位职务

 

性别

 

民族

 

电话

 

邮箱

 

手机

 

备注

 

注:请于2014812日前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全国工商联宣教部培训处。传真:010-58050889  邮箱:qlxjbpxc@126.com

 

全联厅字[2014]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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