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全联发〔2015〕6号
全国工商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关于开展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表彰一批在吸纳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参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努力在扩大就业、关爱员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做出新贡献,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于今年11月份组织开展“第六届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活动名称
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
二、表彰数量
在吸纳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100家(含全国工商联直属会员企业),分配名额见附件1。为进一步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本届表彰活动分配给中小民营企业的表彰名额不少于30%。具体方案是:分配名额为2个及以上的省(区、市),推荐1家中小民营企业;分配名额为1个的省(区、市),可自行选择推荐。企业划型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推荐条件
1.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以来,在本地区吸纳就业特别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数量较多的企业。
2.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实现员工收入和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使广大员工充分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
4.重视职工职业发展和稳定就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无使用童工及针对女工和残疾人等各类群体的就业歧视问题。
5.依法组建工会并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健全有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两年内无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和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大力开展职工素质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和帮助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7.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关心、关爱职工,不断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8.前五届受表彰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但近两年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贡献突出的可以除外。
四、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4月,各省(区、市)成立由工商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配合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三方评审机构),负责本省(区、市)先进民营企业的组织评选和推荐工作(工商联直属企业由全国工商联负责推荐)。推荐工作要在认真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民营企业吸纳就业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按分配名额进行。
2.5月至7月,各省(区、市)三方评审机构根据推荐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对拟推荐表彰的候选企业名单,要在本省(区、市)不少于两家主要媒体上公示一周。公示期间,要同时公布三方评审机构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问题,三方评审机构要派人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企业要填写《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由各省(区、市)三方评审机构联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全国工商联。
3.8月至9月,全国工商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完成对各地申报材料的复审,并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机选取部分地区推荐的候选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复审、考察结束后,在三方部级主要媒体上进行第二次公示,为期一周。公示结束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五、表彰方式
1.拟于2015年11月份举行“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活动。届时,经评审合格的先进民营企业将由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
2.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组织相关媒体刊登受表彰企业名单,并在媒体上开设专栏,宣传受表彰企业的典型经验。
3.各地也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工作,树立民营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届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成立“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焦开河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时间、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做好推荐工作。
2.各级三方评审机构不得向参选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参选企业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资格并通报批评。
3.请各省(区、市)工商联务必于7月31日前,将《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申报表》和推荐企业的先进事迹材料各一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在2000字以内,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全国工商联汇总,逾期将视为自动弃权。另外,请将确定的三方联系人于6月30日前报全国工商联。
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
联系(受理举报)电话:010-58050727
电子邮件:15801368797@139.com
传 真:010-5805058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联系(受理举报)电话:010-84207465
电子邮件:dpes@mohrss.gov.cn
传 真:010-84208465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联系(受理举报)电话:010-68591804
电子邮件:ldc@acftu.org.cn
传 真:010-68591807
附件:1.第六届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申报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5年4月8日
全联发【2015】6号.doc(通知正文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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