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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7

全联厅发〔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经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只保留其中的科技进步奖,取消技术发明奖、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和科技创新企业奖。

  现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工作办法》废止。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16年3月3日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更好地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履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职能作用,激发广大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激励民营企业通过科技创新促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鼓励广大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由全国工商联主办,负责奖励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由中华工商时报社协办,负责获奖成果的宣传报道,参与表彰工作,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适用于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开展,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以全国工商联引导民营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科技综合服务工作为依托,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七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办公室设在全国工商联经济部,负责项目征集、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适用于实施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包括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九条 授奖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在传统产业通过技术改造提升创新发展能力,较好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实现了技术集成、工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了产业的先进技术和名牌产品;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较好地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

  (四)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秘密。

  第十条 获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授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民营企业。

  第十二条 授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设立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和三等奖完成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同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四条 授奖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较高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第三章 范围与产生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依托地方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采取推荐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至少一位项目所在领域专家出具推荐意见,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交项目材料。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项目材料经由专家评审提出建议等级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由长期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层次高、知识面广的科研院所、企业、商会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担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二)长期从事研究开发、科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熟悉相关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方向及市场前景等;

  (三)热心科技奖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评审采取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经过讨论,以投票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拟授奖名单根据推荐票数确定。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专家为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一条 第一完成单位在同一年度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奖。企业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已授奖的追回所授奖项,未授奖的三年之内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拟奖励名单需提请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四章 公示与结果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拟奖励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全国工商联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科技奖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科技奖办公室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以全国工商联名义在全国工商联网站和中华工商时报发布奖励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联厅发【2016】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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