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信培〔2019〕20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
现将《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及目的。根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鲁发〔2019〕17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16〕56号),为加强青年企业家队伍建设,完善青年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机制,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人才支撑,决定建立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为做好培育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目标。加强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青年企业家培养机制,选择省内具有较高国内影响力和一定国际知名度的企业家,担任青年企业家导师,依托导师所在企业建立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每年认定5个培育中心,通过试点建设,积累经验,健全完善培养机制。到2022年,建成20个培育中心,每年选拔10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中心培养锻炼。
第三条 支持政策。加强对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的督查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选定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 培育中心依托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国有和民营企业。
(二)侧重于从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企业中选定。
(三)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排头兵地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国内影响力,具备发展质量高、规模大、效益好、贡献多、创新强的特点。
(四)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 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担当,爱党爱国,产业报国。
(二)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开放的视野和成熟的发展经验,具备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决策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三)具有杰出领导力,在国际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四)具备全球化视野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青年企业家的培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第六条 依托企业和导师的选定
(一)根据《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定期评选优秀企业家:“山东省杰出企业家”1-3名,“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20名,“山东省优秀企业家”50名。其中“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直接聘任为“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导师”,所在企业作为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培育中心依托企业,不再经过选定程序。
(二)其余导师,从“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中遴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经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导师和依托单位名单。
第七条 学员企业的条件
(一)侧重于从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企业中选定。
(二)拥有核心技术,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省内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细分市场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龙头企业优先。
(三)青年创业者企业年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二代接班人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过亿元。
(四)与培育中心依托企业具备同行业、配套或产业链等关联关系。
(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学员的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有胜任领导大企业大集团的经营管理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或潜力。
(二)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海外学习经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优先。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九条 学员的选定。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推荐学员,由学员本人初步选择意向导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组织导师和学员交流面试,由导师确定5名学员人选。未入选学员可以优先参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企业家国内和国外培训。
第十条 培育中心为学员提供的学习条件
(一)为学员提供符合公司标准的食宿,不得特殊对待。
(二)向学员全面开放生产经营场所、管理模式和方法。
(三)允许学员列席生产经营方面的董事会和其他会议。
第十一条 导师职责
(一)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帮、带,教育青年企业家学习和继承发扬老一辈企业家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的优良传统和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优秀品德。
(二)向青年企业家传授经营理念、创新创业的心得体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方法技巧,全面提升青年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培育期内不少于两次专题谈心谈话。
(四)对学员主动提出的疑惑要积极面对,热心解答。
第十二条 学员职责
(一)采取柔性化、弹性化学习方式,培养期间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在培育中心依托企业学习实践。
(二)服从导师工作安排,虚心向导师学习。
(三)遵守依托企业管理制度。
(四)严守依托企业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依托企业的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学员权利
(一)学习了解依托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信息和管理方法,考察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依托企业分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参与依托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讨论。
(四)列席有关会议,涉及人事任免、商业秘密等以及依托企业认为不宜列席的除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培育方式
(一)导师和培育中心为学员制定详细培育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备案。整体方案应当包括轮岗计划、岗位安排、培育时长、培育内容(如负责某项目、参加高层会议)、预期要达到的效果等。期满对学员进行书面评价(围绕培育方案,做量化描述)。
(二)对选定的学员,采取在培育中心依托企业任职的形式进行培育,可以担任高层副职、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助理或其他职务。
(三)依托企业安排学员在企业车间工作不低于1个月,各管理部门充分轮岗不低于2个月,帮助学员深入学习了解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期限设置
(一)培育中心期限为4年。
(二)导师任职期限为2年,期满可申请留任或在依托单位内更换导师,更换导师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之导师的基本条件。
(三)学员培育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 期满考核。采取现场考核方式。在学员培育期满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组织专家,到培育中心分别对导师和学员进行考核。
(一)对导师的考核主要围绕是否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学员提供了充分的学习条件,是否为学员制定了详细的培育方案,是否充分安排学员参加公司的各类会议(高层会议不少于3次,各类会议不少于10次,有无会议记录),是否真正发挥了传、帮、带的作用(通过谈心谈话记录、带领学员公干出差、学员评价等体现),是否完成了培育方案制定的培育内容。
(二)对学员的考核主要围绕是否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了学员职责,服从安排,遵守制度,提高了自身素质和能力(通过工作笔记、学习心得、导师评价等体现);在中心培育时间是否保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考勤体现)。
(三)培育期满督查考核要对导师和学员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对未严格履行导师职责者,取消导师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未严格履行学员职责者,撤销其学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全额拨付到培育中心依托企业,对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2019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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