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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4

  青政办〔202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稳定器”,在加快产业“四地”建设、促进经济增长、保障群众就业、改善民生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69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号)精神,推动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功能,鼓励市州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继续发挥好省级工业、农牧、科技、商贸、服务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省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为全省产业“四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以及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全面落实惠企税费政策。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做好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红利落地。着力推动将“企业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企业”,把惠企政策用好用足。(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西宁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负责)

  (三)有力推动税费精准服务。充分利用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持续开展线上线下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咨询“一站式”“点对点”“面对面”精准服务。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同时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依托大数据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二、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四)灵活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落实工作。充分发挥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作用,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引导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采取阶段性持股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对省内面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业务开展量、收取担保费率等情况给予适度奖补。(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优化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鼓励省内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度。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优化相关服务。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搭建线上服务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体系和银行信用体系的有效对接,使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创新业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等要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个性化增值服务产品,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等增信服务。(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六)引导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抓住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创业板新三板深化改革、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等机遇,加大政策宣传和企业的上市挂牌孵化培育力度,增强企业上市挂牌信心,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通过引进私募股权基金、保险资金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引导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专精特新”专板作用,指导完善分层管理和培育机制,制定支持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奖励政策,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场挂牌交易。(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三、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

  (七)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加强生产要素调度调节,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支持中小企业稳岗扩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扩就业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社会补贴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省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支持和鼓励各市州、各行业、各部门搭建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结合实际需求,帮助中小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全面畅通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途径,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明确其享有与我省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大科技创新支持

  (十)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研发成果中试熟化等方面的支持。加强双创载体建设,提升创新创业孵化能力,支持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改善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和引导享受科技税收政策的企业将减税降费红利投向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完善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双向补贴政策,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培育认定力度,推进科技惠企政策落实。引导龙头企业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人才、数据等创新资源,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聚焦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攻克一批亟待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对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资金补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负责)

  (十二)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建立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培育库,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持续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培育新增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梯度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技术、人才、市场优势的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功能,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线上+线下”的多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重点聚焦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信息咨询和知识产权等服务领域,着力培养一批业务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骨干公共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化服务机构培育激励机制,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加强与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协同联动,增强服务供给力量和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税务代理、财务管理等公益性服务,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鼓励有能力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专家,以个人名义或组成专家志愿服务团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负责)

  (十五)探索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购服务方式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引导省内各服务机构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服务模式。举办好“创客中国”青海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完善赛前发掘、赛中对接、赛后跟踪的服务机制,推动创新项目落地孵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六)开展百人助百企活动。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贴近企业、了解企业的优势,由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结合工作实际,为每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后备培育企业配备一名懂政策、懂经济、懂市场的服务协调员,一企一策,精准培育。2022年底前,完成对全部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后备培育企业的实地走访,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1项困难。(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六、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十七)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着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在中小企业落地应用,支持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业务“上云”。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数字化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八)开展新技术应用服务。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技术在企业转型升级、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领域应用,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鼓励大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完善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七、提升企业管理能力

  (十九)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实施企业管理提升行动,完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引导中小企业管理创新,促进提质增效。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通过质量认证手段,解决小微企业质量管理匮乏、质量水平不稳定、管理成本较高等痛点问题,助推高质量发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提升人才队伍素质。探索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人才培训体系,实施“领军企业家五年培育计划”“民营企业骨干人才培育工程”,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建立学校和企业“双元”技术人才培养机制,组织实施一线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培养更多的工匠型技术工人。持续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广泛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金秋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不断加强与中小企业的人才供需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八、助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一)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各省(区、市)合作交流等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依托西宁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商,推动传统企业“触网上线”,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着力培育省级外贸转型示范基地、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国际物流平台企业等外贸发展平台,助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贸易规模。(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负责)

  (二十二)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就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大中小企业采购对接服务,打破供需信息壁垒,助力中小企业挖掘市场潜力。(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九、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二十三)推动节能低碳发展。坚持绿色集约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循环化改造,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解决方案,助力挖掘节能潜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优化环评服务和执法机制。简化中小企业项目环评管理程序,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缩小项目环评范围,为项目尽快实施提供保障。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常态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明确正面清单类别和纳入条件,确定监管执法方式、指导帮扶频次、免除检查条件、减免处罚情形以及清单纳入时限等差异化监管措施,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及时扩展清单类别范围,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生产和发展。(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六)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要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各自工作职能,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细化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每半年将工作进展和成效报送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通知自2022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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