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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4

  京政办发〔202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构建高质量开放创新生态,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促进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

  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与在京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第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二)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聘请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享受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便利。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享受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便利,在“两证联办”受理点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并可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在办理工作许可通知及延期等相关业务时享受“不见面”审批等便利化服务。优化外籍人才传染病监测体检服务,在有紧急需求的情况下可提供免费加急服务和健康证明自愿快递服务。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进中国籍高层次人才,并为其提供相应便利化服务。

  第五条 通过“易北京”APP,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人才在中日友好医院、广安门医院、朝阳医院提供预约挂号、体检、购药等服务。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外籍人才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参与特定活动的外籍人才,可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外资研发中心邀请或聘雇的外籍人才未持签证来华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口岸签证入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办理进境物品快速通关,对符合免税科研、教学物品和免税自用物品清单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放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中国籍员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由有关部门提供便利。

  第七条 支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类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第八条 探索实施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激励计划;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北京市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内资研发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充分利用本市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享受相关研发实验服务;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享受相关便利;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积极参与本市新场景建设。

  第十条 外资研发中心获得授权的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与内资机构享受同等的资金支持政策。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业务机构。

  第十一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获得一站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综合服务。

  第十二条 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薪酬收入购付汇、随行子女学费结汇等方面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支持银行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通关便利化措施;充分利用中关村生物医药检验检疫试验区政策,为外资研发中心特殊物品入境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将涉及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统一进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实施“一窗受理”服务模式。鼓励将开放创新平台研发场所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集群登记地址,为入驻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

  第十五条 构建政策发布、解读等信息平台;依托北京市政府国际版门户网站,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保障外资研发中心合理用地等需求。

  第十七条 将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人员纳入各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重点人才范围;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使用国际人才社区公寓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支持中小学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保障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人员子女入学。外资研发中心可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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