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首页>政策文件>政策速递>地方

天津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单位联合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数据共享

  (一)落实“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机制”,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含外地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备案许可信息。

  (二)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备案、核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将虚假住所、实际经营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共享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联合检查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将劳务派遣单位日常监管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由市人社局确定联合抽查的参加部门及检查事项,市市场监管委协助修订写入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三、联合处置

  (一)人社部门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经营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到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人社部门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劳务派遣单位名单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人社部门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年以上的,将相关情况提交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人社部门发现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无照经营(含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劳务派遣服务”)的,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无证经营的,通报同级人社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区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数据共享、信息通报、联合监管等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工作。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4月1日

邮编:100035

地址: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70号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805609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46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