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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司法12条”

发布时间:2023-01-05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振兴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12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近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对《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行解读。

  据介绍,《措施》围绕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12条措施,主要体现六个方面特点。

  《措施》提出,司法部门要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规制度的“质检员”,涉及民营经济发展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严格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坚决纠正违法增设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方面问题。

  《措施》提出,司法部门要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公正执法的“监督员”,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让民营企业感受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切实加强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监督,加大对不当执法行为曝光整治力度,及时纠正执法乱象。

  《措施》提出,司法部门要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定纷止争的“裁判员”,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优先选择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经济快速、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最大限度把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措施》还提出,司法部门要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健康稳定的“保健员”,充分发挥法治体检、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职能,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鉴于民营企业在经济主体中的弱势地位和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偏弱的实际情况,在不同经济主体申请法律服务过程中,优先服务重点民营企业。

  同时,要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制度的“宣传员”,动员组织“普法宣传三支队伍”进民企,开展涉民营企业普法宣传教育,组织民营企业家旁听庭审,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守法案例,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

  最后,要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的“护航员”,建立民营企业参与评价监管机制,充分考虑在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建设考核工作中,增加民营企业评价的权重和分值,提升民营企业法治评价“话语权”,并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监管,严肃查办民营企业投诉举报,为民营经济振兴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若干措施》,黑龙江省司法厅将12项措施细化分解为35项重点工作任务,建立清单台账。坚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推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建立广泛联系,不断健全完善符合民营企业发展预期的政策措施,构建更高质量的政策供给体系、更高标准的要素保障体系、更高质效的企业服务体系。更加突出靶向监管、靶向服务,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据了解,2022年初以来,黑龙江省司法厅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最重要切入点和最关键突破口,积极融入和服务“六个龙江”建设,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专人专责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链条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黑龙江省司法厅将抓住招商引资、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打出更多、更有效地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源源不断地注入法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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