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该项扣除政策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抚养子女负担,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
邮编:100035
地址: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70号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805609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46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