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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行社五年内免缴三项税

发布时间:2016-09-19 字号:【

2011年起,自治区旅游企业将迎来难得的发展良机:自治区财政将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而从事A级旅游景点景区建设等与旅游相关的企业与疆内旅行社等,还可以在5年内免缴三项税。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新疆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表明,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

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大“十二五”期间旅游业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具体政策为,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以及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内均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旅游相关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再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另外,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同时,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前,我区旅游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新疆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下,旅游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识日益增强,对旅游的投入不断增加,旅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旅游产品日益丰富,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综合产业体系。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自治区旅游业借助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东风迅速崛起,1至6月共接待游客1000万余人次,旅游收入近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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