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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2016-09-19

 
据了解,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否则被视为价格违法行为。
《办法》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义、适用范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定价权限的调整;同时对物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政策界定。
例如:《办法》不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否则将会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同时还明确了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此外,《办法》还明确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等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当然业主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拿一笔“糊涂账”向业主交代,须向业主说明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但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而且还要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2004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业主对物业服务有了更多需求。2011年1年11月,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全面开展修订工作,并先后到乌鲁木齐、伊犁、阿克苏、昌吉等地的物业收费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在对各地提出的相关意见和目前物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今年9月将拟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办法》才最终敲定而成。
财政部:企业投资公租房可获补贴
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今年除了继续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外,还将通过提供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减免相关税收等措施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财政部将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适时扩展到全国。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渠道,从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同时,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对企业给予适当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企业获得的贴息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与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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